1、淋雨試驗箱將試驗樣品按正常工作狀態緊固在符合GJB367.2中《410 淋雨試驗》2.1條的規定要求的淋雨試驗箱內,試驗樣品與噴頭的距離為1m。帶密封件的試驗樣品應按SJ 20128-1992標準中5.12.1.3條的要求加熱。
2、按以下要求調節降雨強度。
a、暴露時間10d,降雨強度13cm/h,雨滴直徑0.5~4.5mm;
b、暴露時間5d,降雨強度12cm/h,雨滴直徑0.5~4.5mm;
c、暴露時間2d,降雨強度10cm/h,雨滴直徑0.5~4.5mm;
3、按通電源,調節水平風速為18m/s。
4、旋轉試驗樣品,使其在使用期間經受雨淋的面都暴露在雨水中,每面持續時間和總試驗時間由產品詳細規范規定。
5、淋雨試驗箱中取出試驗樣品,恢復3h后,按產品詳細規范的規定進行檢測,其結果應符合產品詳細規范的要求。
注:此方法是按SJ 20128-1992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。